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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无效,生命不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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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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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内,令人痛心的学生自杀事件时有发生。最近,一所高校发生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新生被要求签订一份名为《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的协议。协议中提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条款:“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样的协议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学校真的可以借此推卸责任吗?以下是关于“自杀免责协议”你需要了解的十件事。

一、这种自杀免责协议并非个案,许多高校都有类似做法。据当事学校回应,与学生签订《自律协议书》的做法已经沿用了十年之久,而且这一做法是在参照其他高校的普遍做法基础上形成的。可见,自杀免责协议在高校中普遍存在。

二、学校与学生签订的这种协议,实际上是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逼迫学生接受“霸王条款”。学校事先拟定的体现校方意志、为己方卸责的协议,相当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学生对这样的协议有权拒绝签署。

三、在学生的生命健康问题上,学校与学生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的形式免除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在涉及学生生命健康的问题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简单的协议来免除或放弃。

四、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法》明确规定,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法律在原则上不允许以生命权、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合同。这份协议从法律角度来说是无效合同。

五、在刑法上,即便有学生的事先免责承诺,生命权依然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刑法对于个人的自由权、人格权和财产权法益有一定的承诺权,但是对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刑法采取绝对保护原则。严重威胁健康保护效果的自身伤害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应。

六、这种协议的存在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学校推卸责任的表现,也有人认为学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明确一点:学校不能仅仅依靠一份协议来推卸对学生的责任。

七、面对这样的协议,学生们需要保持警惕,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不要盲目签署任何可能损害自己利益的协议。学校也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八、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校园自杀事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九、对于学校来说,应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关注学生的需求和困惑。而不是通过简单的协议来推卸责任。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师生关系和校园氛围,才能真正预防校园自杀事件的发生。

十、我们要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和价值观,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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