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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

  • 健康云
  •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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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康新闻

近年来,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引发了持续而激烈的讨论,这一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均备受关注。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该罪的法律定位、司法适用以及存废的利弊等方面。

一、支持取消寻衅滋事罪的观点

寻衅滋事罪因其“口袋罪”的特性而备受争议。其构成要件表述相对笼统,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等词汇的使用,使得司法实践中裁量权过度扩张。特别是在网络谣言传播案件中,如果仅仅以“破坏网络秩序”认定犯罪,可能会偏离“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核心。部分案件,如孔某强案,因罪名界限模糊而一审错误定罪,后经二审改判无罪。该罪主观动机的认定也存在争议。实践中,对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动机的判定标准不一,容易将正常诉求表达与借故滋事的界限混淆,可能将维权行为不当入罪。而且,现有刑法罪名已能覆盖寻衅滋事罪的大部分行为类型。

二、反对取消寻衅滋事罪的观点

寻衅滋事罪在社会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罪对公共场所秩序、网络空间管理具有兜底性保护功能。针对一些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撒尿摆拍”等,该罪的适用能够快速实现社会治理效果。寻衅滋事罪由原“流氓罪”分解而来,旨在细化罪名分类。若直接废除,可能需重构罪名体系,短期内引发司法衔接难题。而且,通过严格解释“破坏社会秩序”要件、区分“正常信访”与“借故滋事”等标准,可以避免滥用。

三、司法实践中的限缩适用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社会秩序”的实质内涵,避免将单纯网络空间秩序等同于现实公共秩序。强化主观动机的证据审查,对“无事生非”“借故滋事”等动机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防止主观归罪。推动司法解释精细化,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司法标准统一,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民事侵权、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

四、争议的平衡路径

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争议本质上是刑法谦抑性与社会治理需求之间的平衡问题。目前,完全废除该罪的条件尚未成熟,更务实的路径是严格限制其适用边界,而非彻底废除。在立法层面,可以细化构成要件表述,增设“但书条款”排除轻微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在司法层面,强化类案检索和裁判说理,避免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这样可以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确保刑法的谦抑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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