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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生命无价,按年龄赔偿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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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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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伦市联合敬老院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火灾事故,导致多名老人不幸遇难。海伦市对遇难老人的家属进行了人性化的赔偿,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让家属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一举措充分展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视和关爱。

据了解,在此次火灾事故中,遇难的老人的家属将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赔偿金额在88800元至355200元不等。赔偿数额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细节和故事。尽管遇难者都是农民,但海伦市依然采用了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对于老人在同一起火灾中遇难的情况,家属获得的赔偿金额因年龄不同而有所差异。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这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对于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老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赔偿标准;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则按五年计算赔偿金额。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海伦市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要求。这种按照年龄递减的赔偿方式真的合理吗?显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今社会,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老人能够活到八十岁甚至九十岁以上。对于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被侵害致死的情况,给他们造成的寿命损失远不止二十年。再高的赔偿也无法挽回一条人命,但是按照年龄递减的方式减少赔偿额度显然是缺乏合理性的。如果将赔偿额度与被侵害者的健康状况、年龄等因素挂钩,可能会导致一些逻辑上的荒谬之处。比如,那些身体虚弱的老人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的人被侵害致死时是否也要减少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和思考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我们应该关注每一位受害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不是仅仅考虑经济因素作为唯一的考量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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