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与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共同发布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这一重要举措旨在规范长期处方的管理,推进分级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的需求。
《规范》明确了哪些患者和哪些药品可以适用长期处方。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的慢性病患者,可以开具长期处方。一般常用药品,只要用于治疗慢性病,都可以用于长期处方。
有些药品由于特殊性质,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品、药品等,不得用于长期处方。《规范》还规定了长期处方的处方量,根据患者的诊疗需要和慢性病的特点,一般处方量在4周内,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周。
关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开具长期处方,《规范》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对于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应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原则上,长期处方应由具有相关疾病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师开具。
医师在开具长期处方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和病情控制情况等。在确保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
《规范》还明确了需要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的四种情况,包括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以及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形。
患者可以选择在医疗机构或社会零售药店取药。药师会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提供用药指导和教育。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的患者的用药教育,提高患者的合理用药知识、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时,应及时就诊。
关于医保支付,《规范》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并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和审核,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规范》为慢性病患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不仅简化了用药流程,还提高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