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崇祯十七年(1644年),大顺军攻陷北京,崇祯皇帝在煤山自缢,标志着明朝的覆灭。随着崇祯的离世,山海关的明将因与李自成的矛盾而投降清军,李自成指挥大顺军在山海关遭遇挫败。随后清军迁都北京,开始了他们对中国的统治。
清朝在入关后,为了稳固政权,不仅要剿灭农民军和南明势力,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国家管理制度。在制度构建上,清朝大部分制度都是沿袭明朝,例如官员的俸禄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清朝的官员俸禄制度与明朝存在很大的差异。
明朝的官员俸禄是按照《大明全典》规定的低薪制执行,但实际上,由于存在各种额外福利和补贴,官员的实际收入并不低。例如,外命妇和诰命夫人都有独立的俸禄,而且这些俸禄并不计入官员的正式薪水。官员还可以享受田赋和丁徭的减免,以及兼任职务带来的额外俸禄。特别是镇守边疆的官员,他们还可以拥有养廉田,这些田地带来的收益也是官员收入的一部分。
清朝的官员俸禄制度却与明朝大相径庭。虽然表面上也是遵循《大明全典》,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分赃制的封建制度。清初官员的俸禄非常低,一品官每年仅有一百八十两,七品知县类官员每年只有四五十两。这样的收入对于需要养活一家人的官员来说显然是不足的。
由于朝廷拨款不足,白银购买力下降,官员们为了维持生活,不得不从百姓身上寻求额外的收入。末年几乎是无官不贪,州县官在征收钱粮时都会收取额外的耗羡。这些耗羡是公开存在的,但并不完全上交国库,而是成为州县官的一种额外收入。这也导致了司法腐败的严重现象,一些州县官如果不太黑心,每年可以弄个一万两银子,善于搜刮的官员收入则更加可观。
雍正皇帝为了革除这个弊病,采取了耗羡归公的措施,并将养廉银制度引入中国。养廉银的来源是地方火耗或税赋,其数额根据地区的富裕程度而定,通常是薪水的十倍到一百倍。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的廉洁习性。尽管养廉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员的贪腐行为,降低了火耗征收,减轻了百姓的负担,并使得州县官在耗羡方面有了更多的盈余上交国库或弥补地方亏空。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完全解决官员的生计问题,一些官员依然会在钱粮上动心思,寻找其他灰色收入的机会。养廉银的出现反而助长了他们的豪奢。
养廉银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官员的待遇并减轻了百姓的负担,但并没有完全解决官员贪腐的问题。说到底,养廉银只是将朝廷应该担负的官员工资压力转嫁到了老百姓身上,最终受苦的还是百姓。在这一制度下,官员们依然面临着生计的压力,不得不寻找各种途径来补充自己的收入,这也导致了司法腐败现象的持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