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领域是医疗体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也是犯罪行为的频发区域。据石景山检察院统计,自2012年至今年上半年,该地区的药品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其中药品购销受贿类犯罪尤为突出,占到了全部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近四成。这一现象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在众多案例中,袁某和李某的故事尤为引人深思。这两位曾是医院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因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们接受了经销商赵某的贿赂,通过开具高价药品,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原本应秉持职业操守的科室负责人,变成了以多开药为根本目的的“药贩子”。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身兼行政与业务管理双重职能,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医疗体系的公正性和患者的利益。
这些犯罪行为的产生,与药品购销规模小、私下操作方便有一定关系。一些科室主任和购销商勾结,以医疗器械的名义销售回扣药品,为一些无法进入医院药品销售体系的药品打开销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医疗体系的正常运行,也给患者的治疗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医院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应该健全“用药预警”系统,对科室新药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对异常用药科室进行质询和处理。利用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医生用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超时、超量、超金额等用药异常情况。医院还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对科室主任及普通医生的管理水平,强化对科室主任引进药品的权力监督。建立健全与药品相关的采购平台,强化药品采购流程的技术监控。
医生职务犯罪的背后原因
在传统观念中,贪污贿赂型犯罪似乎都是高级官员的专属领域,那么医生为何也会陷入职务犯罪呢?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
蔡明璇指出,李某和袁某所在的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他们分别担任科室主任,其职责范围包括决定用药、奖金分配、值班调配以及向药剂科、器械科提出本科室药品及器械的使用需求等。根据相关法律,他们的身份被定义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当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就构成了受贿罪。
在案发期间,李某和袁某作为科室的副主任医师,他们的职责还包括为病人诊疗、指导用药等。他们所在的医院是合法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拥有明确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他们的身份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当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时,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揭示了医疗系统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也提醒我们职务犯罪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些特定的职业或职位。任何掌握公共权力或职务便利的人,如果利用这些优势谋取私利,都可能构成犯罪。这也警示我们,无论身处何种位置,都应坚守职业道德,远离非法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的最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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