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保健食品命名指南》。此次规定,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保健食品的命名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新规明确禁止在保健食品命名中使用九类夸大性词意,包括“宝、灵、精、强力”等夸大性表述,“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等绝对化词意。也禁止在命名中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治疗”等,这意味着保健食品不能被称为“特效药”或其他具有治疗功能的名称。禁止使用内容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如“祖传、御制、特效、特级、顶级”,以及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抗炎、活血、止咳、解毒”等。
规定强调,命名中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如“华佗、扁鹊、中华、华夏”等,也不得使用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符号的使用也受到了限制,除特定符号外,其他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都不得使用,例如“纳米、基因、太空”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以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要求保健食品的命名必须清晰、准确、科学、规范。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通常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通用名应当客观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或与其音、形相似的名称。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的,则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对于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如果配方包含三种以上的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的矿物质,才可以命名为“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进行命名。这一规定有助于消费者更清晰地了解产品的真实成分,从而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