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关键证人证词与新增犯罪事实的揭示
在案件侦查初期,由于证据不足,常州案并未被立即认定。在检察官提出“被害人可能存活”的侦查方向后,公安机关找到了唯一的幸存者刘某,其证词为案件带来了重大突破。刘某详细描述了劳荣枝与法子英的犯罪模式,证实了劳荣枝在其中的积极参与,她的角色不仅仅是简单的从犯,而是共同策划和实施绑架的关键人物。每次作案时,劳荣枝都会选定对象和地点,并与法子英共同实施。刘某的证词生动描绘了劳荣枝的犯罪行为,包括将其四肢捆绑,威胁“一小时后未返回便”。这一证词使得案件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二、共同犯罪模式与分工明确的证据呈现
劳荣枝与法子英的共同犯罪模式逐渐浮出水面。他们采用固定的作案手法,劳荣枝以假身份在所物色目标,而法子英则实施暴力。在南昌案中,劳荣枝引诱被害人至出租屋,法子英持刀威胁;在温州案中,二人更是合谋绑架并杀害两名女性。除此之外,他们还共同策划了“仙人跳”的作案方式,劳荣枝负责物色对象和传递信息,法子英则实施暴力。这种明确的分工使得他们的犯罪活动更加有组织和高效。
三、技术侦查与物证的有力支持
技术的力量在案件侦破中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DNA比对,专案组成功锁定了劳荣枝的身份,这为后续的抓捕行动提供了关键依据。现场物证如工具、字条等,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为案件提供了直接证据。合肥案中的现场物证与被害人的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劳荣枝的犯罪行为。
四、供述与行为证据的综合分析
劳荣枝的供述存在矛盾和翻供情况。在一审中,她承认参与犯罪和绑架,但否认有故意的意图;而在二审中,她全盘推翻之前的供述,声称自己受到胁迫。检方通过其过去的稳定供述、证人证词以及物证,成功驳斥了她的辩解。劳荣枝在潜逃期间使用多个化名,试图逃避罪责,这也成为证明其有罪的重要证据。
五、司法程序与完整证据链条的构建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完善了常州案和合肥案的证据链条,并新增了指控事实。法院结合被害人陈述、物证、笔迹鉴定、共犯供述等,认定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承担全部罪责。本案的证据体系包括直接证人证词、物证、技术证据以及犯罪模式分析,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劳荣枝主动参与策划并实施多起恶性犯罪的事实。其声称“受胁迫”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