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维权,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医疗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这起案件源于一名患者在该医院入院治疗仅6天后不幸身亡,家属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据了解,患者老邹因活动后气喘被诊断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并于2019年4月入住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老邹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言语含糊等症状,经过一系列手术和治疗后,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并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对老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三大过错:“未明确详实告知”、“未行针对性治疗”以及“使用抗凝治疗存在不当”。这些过错与老邹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被评定为40%-60%。
基于这一鉴定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50%的责任,并向患者家属支付赔偿77万元。对于这一结果,患者家属表示终于讨回了公道。
回顾事件,老邹的离世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家属质疑医院在未取得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手术,且手术过程存在延误和不当之处。医院则承认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对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对于赔偿比例存在分歧。家属要求按照总损失的80%计算赔偿金额,而医院则主张赔偿比例应以总损失的40%为宜。最终法院的判决部分支持了家属的主张。
这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提醒我们,医疗过程中患者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起案件的判决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让医疗环境更加安全、公正。在患者就医心内科、转诊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过程中,医院未能就病情和治疗方案向患者家属进行充分告知。特别是在冠状动脉造影术后,缺乏必要的心动超声检查及针对性治疗,导致患者继发脑梗死。对此,医院的医疗行为被质疑存在严重疏忽。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明确指出,对于具有试验性质的治疗方案,医院必须全面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治疗及替代方案的优缺点和风险。医院在采用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时,未能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既未充分告知使用低分子肝素抗凝可能导致的继发脑出血风险,也未对不使用此药物可能引发的病情恶化做出明确说明。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患者家属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患者的原发病并不严重,但由于上述医疗过错,导致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经过慎重考虑,法院维持了鉴定中心的意见,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77万余元。
这一判决再次提醒我们,医疗责任并非简单的责任划分,而是关乎生命健康的重要事务。医生在做出医疗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作为患者家属,在面对复杂的医疗决策时,也要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决策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权益。
在此事件中,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疏忽给患者家属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希望其他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能够引以为戒,不断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每一位患者都能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也提醒广大患者及家属,在面对医疗决策时,要保持警惕,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决策过程,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