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频现“天价”医疗损害赔偿案例,这一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我认为应当有别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而应该建立限额赔偿制度。这不仅因为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更因为医疗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其诊疗结果难以控制和预见。现代医学虽然日新月异,但依然有许多未知领域和局限,无法确保对每一种疾病都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治愈率。
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疾病的特性,使得在相同的治疗手段下,每位患者所获得的治疗效果都不尽相同。医疗行为并非一成不变的流水线操作,其背后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医学更多的是实践和经验,许多情况下,医生面临着无法控制的变数。加之我国医生资源相对匮乏,处理每位患者的时间有限,医生的职业风险愈发加大。与其他行业相比,医疗损害更具不可控性和不可预见性。
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本身是疾病缠身的人,医疗损害的对象并非健康的身体,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不能简单地以健康人为标准。医疗侵权行为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并不等同于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医疗过错主要指的是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虽违反法规,但他们并非主观故意要对患者造成损害,而是因为疏忽或过于自信导致的过失。
在我国,公立医院作为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的机构,理应体现的公益性。但在现实情况下,由于财政支持的有限性,公立医院在承担社会责任的也面临着财政投入不足的困境。若将医疗资源简单地转化为个人的赔偿费用,可能会影响到医院为其他患者的服务。
鉴于交通、铁路、航空等高危行业都已采用限额赔偿方法,医疗行业也应该建立符合自身特点、更为公平合理的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制度。这样的制度既能保障患者的权益,也能确保医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更多患者提供服务。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健康问题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包括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医药信息等方面。健康的生活始于信息的了解,让我们共同关注健康资讯,共同守护生命的美好!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健康资讯平台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