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首宗新《食品安全法》判决案例
核心提示: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不久后,一起涉及新法的诉讼在深圳市罗湖法院展开,成为该法生效后的首宗判决。
原告韩飞在今年6月1日到被告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称“一致医药”)的百仕达分店购买了一系列食品。其中,两瓶标识为新西兰原装进口的“奈氏力斯蜂胶复合软胶囊”引起了他的关注。韩飞食用后了解到该产品的配料中含有药物成分,未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批,不得随意销售。于是,他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一致医药及其分店告上法庭,要求做出十倍赔偿。
原告坚持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他们销售的蜂胶产品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未取得保健食品证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
被告则辩称,其进口的“奈氏力斯牌蜂胶复合软胶囊”有合法的海关通关手续和卫生证明,进口食品标签也是合格的,因此是合法产品,可以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
罗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查明被告的产品虽然获得了相关证书和手续,但没有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法院认为,被告以普通食品进口蜂胶产品,违反了卫生部相关规定。被告一无经营定型包装食品和定型包装保健食品的资格。被告二作为知名企业,应当知道其分支机构无销售定型包装保健食品和定型包装食品的经营资格,其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也违反了有关规定。
在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论点后,罗湖法院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十倍赔偿原告的损失。这一判决清晰地表明了法院对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和态度,为消费者维权树立了典范。
此案例不仅是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一次生动实践,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它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与权益,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勇敢地站出来维权。也提醒广大商家,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不得将非保健食品当作保健食品销售,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内容,罗湖法院对涉及被告“一致医药”百仕达分店的赔偿案件作出了明确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原告韩飞赔偿金4760元,而被告二“一致医药”则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公正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针对韩飞因购买被告的“美澳健蜂胶软胶囊”和“美澳健银杏叶软胶囊”而提出的10倍索赔案,罗湖法院也作出了相同的判决。韩飞购买的这两款产品花费了564元,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5640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坚决保护,也警示了医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赵斌报道)在健康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中的健康话题,诸如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医药信息等。健康生活,从了解信息开始。近年来,关于食品、医药安全的新闻备受关注,每一个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都应得到尊重和保障。
韩飞的维权之路,不仅为自己争取了合法权益,也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消费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企业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更多精彩健康资讯,请进入我们的专题报道,让我们一起关注健康,守护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