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回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及特殊说明
一、案件受理范围
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拥有广泛的案件受理权限。其中包括:
1. 涉及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巡回法庭将依法对其进行高效、公正的审理。
2.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法庭将妥善处理,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 针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巡回法庭将依法接受上诉,进行公正审理。
4.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巡回法庭将依法进行再审程序的审查。
5. 刑事申诉案件也将得到巡回法庭的受理和审理。
6. 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巡回法庭将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巡回法庭还受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裁定或决定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二、特殊说明
巡回法庭在审理案件时,有一些特殊事项需要说明。
1.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检抗诉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负责审理。
2. 各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不同,例如第六巡回法庭负责陕西、甘肃等5省区,第一巡回法庭负责湖南、广东等4省区。
3. 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保司法公正和统一。
三、其他职能
除了审理案件,巡回法庭还负责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服务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