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门于近期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这一政策针对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对它们使用“大学”“学院”名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政策的核心在于规范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的命名。这些内设培训机构无需审批登记,但它们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进行命名。在宣传、招生等活动中,这些机构也不得使用相关简称。只有经过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及其下属机构或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才能合法地使用“大学”“学院”名称。
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比如老年大学和社区学院,它们需要使用专有名称,如“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公众误解和教育秩序混乱。
在审批权限方面,正规“大学”的设立需要经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而“学院”的审批则根据办学类型和层级,由中央部门、省级等依法进行。
政策还强调了清理整顿和处罚措施的重要性。政策发布后,各地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对于违规使用名称的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查处或处罚。如果涉及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介入处理。如果构成治安或刑事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培训机构命名,避免公众误解和教育秩序混乱。通过规范名称使用,可以更好地维护教育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谨慎核实机构的资质和名称,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