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郎溪县,一场手术引发了轩然大波。原本的目的是为了解除患者的结石痛苦,进行碎石手术,然而结果却是令人扼腕叹息。郎溪县中医院的尿结石治疗手术中出现了医疗失误,不仅未能成功取出结石,反而将患者的肾切除。这一事件对患者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患者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郎溪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在此次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需赔偿患者23万余元。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回溯事件的原委,2009年9月,胡某因腹部疼痛前往郎溪县中医院接受治疗。在进行输尿管碎石手术时,发生了右输尿管断裂的意外情况。随后,郎溪县中医院邀请了南京鼓楼医院的医生进行再植手术。不幸的是,胡某的右肾后来出现了积水和失去功能的情况,最终不得不进行肾切除手术。
经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郎溪县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且该过错与胡某的身体损害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胡某的右肾切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这无疑是对其生活质量和未来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达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因侵权造成的损害,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郎溪县中医院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多元,扣除已支付的14万元,还需支付9万多元。
令人费解的是,郎溪县中医院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宣城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结果明确地表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不禁要问,为何在患者进行碎石手术时,会出现切除肾脏的意外?为何医院在出现医疗事故后,不仅不积极解决问题,反而提起上诉?这样的医院如何能够继续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此进行深入调查,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患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