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期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作为的方式之一,这一重要法律更新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与具体方式
该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第191条关于罪的规定进行了详细扩展,明确指出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和金融资产兑换方式来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罪。这一规定不仅覆盖了虚拟货币,还包括游戏币等新型资产,填补了传统手段的监管空白。
在主观认定方面,司法解释明确了两种主要的行为:一是“自”,即行为人掩饰、隐瞒自身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二是“他”,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交易虚拟资产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将被视为罪。
二、司法实践与量刑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如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或多次实施行为、拒不配合追缴赃款等,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可能面临5至10年的有期徒刑。
已经有一些实际案例体现了这一法律规定的应用。例如,湖北梁子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刘某某一案,嫌疑人通过虚拟货币换现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另一起非法集资214亿的案件中,涉案人员也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涉案金额巨大。
三、法律后果与社会警示
司法机关强调,对于为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提供虚拟资产交易通道的行为,不仅将干扰追赃工作,而且相关涉案人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这一规定对于社会公众也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提醒公众在参与虚拟资产交易时,需警惕其中的法律风险,切勿因贪利而沦为犯罪工具。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是对虚拟资产交易领域的一次重要法律规制,既保护了合法交易,也打击了利用虚拟资产进行的非法活动。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在享受虚拟资产交易带来的便利的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