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解
该细则主要是为了详细阐述营业税的纳税人认定、应税行为的界定以及计税规则等相关内容。以下是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纳税人认定标准
1. 承包/承租经营模式下的纳税人:当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或挂靠方式经营,若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发包人被视为纳税人。
2. 特殊行业的纳税人认定:如铁路运营业务,其纳税人包括铁道部、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等特定主体。
二、应税行为范围
1. 应税劳务的具体界定: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及娱乐业等非增值税劳务。
2. 混合销售的处理方式:若企业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与营业额。未能进行分别核算的,将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三、计税依据的规定
1. 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运输业务:在支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费后进行扣除。
旅游业务:扣除为游客支付的住宿、交通及门票等费用。
建筑工程分包:支付分包方的款项可扣除。
娱乐业:包括门票、台位费、点歌费以及烟酒饮料等全部收费项目。
2. 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手续费、违约金及延期利息等。其中,符合特定条件的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在此列。
四、免税政策解读
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某些特定服务免征营业税。例如,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社会福利项目均在此列。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细则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随着我国税务制度的改革,自2016年起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已经废止,相关应税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
该细则的出台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纳税指南,确保了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免税政策的实施也为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