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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溢价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有股本溢价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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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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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间的溢价转让股权:深入解读与账务处理

在某国有投资公司总经理张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之间,发生了一起股权溢价转让的案例。将详细解读这一事件,并其中的账务处理方式。

一、背景概述

张与李之间因职务关系建立了紧密联系。自2010年起,张多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帮助李的公司进行项目融资。2012年,张的妻子管理的一个合伙基金面临股权投资风险,无法按时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于是,张提出将这一风险股权以4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李表示同意。经评估,该股权的市值为140万元,意味着李需要支付280万元的溢价。

二、股权转让的不同观点

对于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1. 第一种观点:张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在于股权交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市场行为,溢价处理是股权投资中的常见情况,不能排除是正常投资行为的可能性。

2. 第二种观点: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吴某实际获利的17万元。该观点强调受贿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产利益为准。

3. 第三种观点: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应认定为股权价值与交易价格的差额即280万元。该观点认为,虽然名义上是股权交易的市场行为,但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权钱交易本质。

三、深入分析

从行为的定性来看,股权溢价转让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权谋私的意图和行为明显。而李在确定收购价格时,并未充分评估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股权价值,其行贿意图明确。本案股权溢价的取得并不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以股权交易为幌子的受贿行为。

四、数额的认定

在认定受贿罪的数额时,应明确双方对犯罪数额的合意范围,并准确判断受贿既遂的节点。根据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和双方的主观约定,280万元的股权溢价款是李对张职务行为的报酬。双方对此都有明确和一致的认识。从犯罪既遂的角度来看,受贿金额应以保费280万元计算。吴某在基金内部对奖金的分配和处置是受贿后对财产的处置和支配,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应认定为股权价值与交易价格的差额即280万元。在认定过程中,应把握双方的主观约定和犯罪既遂的节点,同时考虑保费的分配和实际所得作为量刑情节。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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