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及背景概述
近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涉案人员宋希斌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双罪并罚,总计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这一判决彰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
刑期及罪名:
宋希斌的犯罪行为涉及两大罪名。他在担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哈尔滨市市长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置换和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2万余元,构成受贿罪。他在担任哈尔滨市市长时,个人决定将哈尔滨市财政专项资金5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涉案财物处理情况:
宋希斌的受贿所得财物及产生的孳息被依法追缴,所有款项均上缴国库,以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判决依据及从轻情节:
在判决过程中,法院认定宋希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挪用公款罪构成自首),显示出悔罪态度并积极退赃。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后,作出了适当的判决。
这一案件的公开宣判是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之一,再次强调了我国坚决打击腐败的立场和决心。它不仅是对宋希斌个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警示教育,提醒广大公职人员时刻保持清醒,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