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于两年前投保了国寿康宁重大疾病险和两全保险,不久后遭遇人生重大健康危机——终末期肾病。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竟是李先生在投保前就已患病。这一拒绝引起了李先生的强烈不满,随即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现场,双方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李先生诉称自己在投保时并未隐瞒病情,且自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应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他强调,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便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他请求法院支持其理赔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约定的15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一方却提出了不同的说法。他们通过查询病历发现,李先生在投保前就已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并在之后发展为尿毒症。他们认为李先生故意隐瞒了病情,拒绝进行理赔,并要求撤销保险合同。这一说法引起了庭审现场的关注与讨论。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引用了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强调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他们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且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观点为李先生争取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论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法院将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关注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患病的问题,以及新保险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情况。
此案尚未当庭宣判,法律将会给予一个公正的评判。对于骗保行为,法律有着严格的打击和制裁措施。关键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患病,以及是否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在投保前已患病。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投保时要诚实守信,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人资料时要严格把关,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