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法的新篇章:职业病的重新定义与目录的扩容
防治法的修订带来了许多突破性的改变,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订及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这一重大变革由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揭晓。
黄汉林指出,这次防治法在职业病的界定上,并没有进行大刀阔斧的改动,而是在原有的字句基础上进行了微妙的调整。在“用人单位”之前添加的“等”字,意义重大。这一改动,使得职业病的患病群体不再局限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而是拓展到了所有用人单位。
更令人欣喜的是,新版防治法将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发的疾病也纳入了职业病的范畴。这意味着,除了接触粉尘、放射性、有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外,那些由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也被纳入其中。以过去因劳动组织、管理因素和超负荷、超时间劳动因素导致的职工生病、死亡为例,这些情况现在都被视为职业病。
黄汉林坦诚地表示,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相比,我国的职业病病种显得相对单一,职业病目录也相对狭小。新防治法的出台,无疑为我国职业病目录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
以广东省为例,全年发生的职业病大约在300-例。但根据新防治法的规定以及即将扩大的职业病目录,今年广东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将在此基础上实现大幅增长。
那么,什么是职业病呢?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只有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职业相关关系,并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这次防治法的修订和职业病目录的扩容,是我国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更加重视的体现。我们期待这一新法能更有效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让劳动者更加安心、放心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