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多次纷争,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围绕“沪江”标识的争夺战终于落幕。这场标识之战,不仅仅是一场商业标识的争夺,更是一场历史渊源与现代发展的碰撞。
上海理工大学,自诞生之初就与“沪江”二字紧密相连。从半个多世纪前的沪江大学发展至今,上海理工大学一直承载着沪江大学的深厚历史底蕴。而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则凭借其在网络在线教育领域的卓越表现,将“沪江”这一名字发扬光大。
沪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伏彩瑞,这位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求学过的学子,深谙母校的历史与文化。他创建的沪江公司,从成立之初便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了“沪江”这一名称。这一行为却引发了与拥有深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的争议。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沪江公司则坚称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并表示“沪江”的命名是对母校文化的情结体现。这场争议引发了双方的激烈交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
二审期间,双方均提供了大量新证据。上海高院查明了多项事实,包括沪江公司的命名初衷、上海理工大学开设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情况等。这些事实使得这场争议更加复杂。
最终,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尽管结果如此,但这场争议无疑引发了公众对于商业标识、历史渊源以及文化传承的深入思考。
这场标识争夺战,不仅是一场商业纠纷,更是一场关于历史、文化和教育的。它让我们思考,在商业发展的如何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如何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这场争议,也让我们看到了社会公众对于教育、文化、历史的关注与热爱。【报道】上海高院对沪江教育科技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
在今日备受瞩目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就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沪江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了二审判决。这一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沪江”是否属于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上海理工大学主张,“沪江”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沪江公司则认为历史上的沪江大学已终止存续,上海理工大学没有继承其法律地位,且其使用“沪江”标识有限,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在多个场合使用“沪江”标识的情况,其尚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因此不支持其将“沪江”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
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沪江公司却坚称,“沪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学的企业名称,其使用“沪江”字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虽然沪江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有历史渊源,但“沪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沪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的宣传行为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其利益。而沪江公司则声称其宣传内容真实,并未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应过分细分行业领域,应考虑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性。本案中,双方均从事教育行业且涉及外语教学,故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公司的宣传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构成虚假宣传。
上海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广大企业,在追求商业发展的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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