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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本报记者陈飞报道

近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病毒性食品从业人员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该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具体细化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究竟是否意味着法律上正式明确了病毒携带者不再被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的负责人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这一答案的揭晓,其实走过了14年的历程。回顾历史,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一规定对于餐饮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群体具有直接影响。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一规定在实际行政审批和执法过程中被严格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在社会中产生了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并非消化道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也明确指出,乙肝病毒并不通过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国家的法律并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或餐饮行业。

尽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的相关部门仍然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拒绝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一状况引发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网络上的讨论中,有人甚至认为这一规定扭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正确认识,导致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让许多人感到欢欣鼓舞,但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却感到失望,因为该法仍然沿用了《食品卫生法》中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尽管卫生部相关负责人在当天公开表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但在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未得到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发布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列出了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如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员工患有上述疾病,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将其调整至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规定在网络上迅速引发了庆祝的帖子,人们纷纷表示,“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等。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进一步解释说,只有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才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未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字为未来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随着对疾病认识的深入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进行动态调整。

卫生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表述是经过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更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健康问题,如食品安全、医疗保障等。而我们应当知道,健康的生活始于对信息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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