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精神病医院所涉及到的医疗纠纷诉讼愈发频繁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无论是上海的陈立案,还是广州的何锦荣案和邹宜均案,或是西安的纪术茂案、昆明的段嘉和案以及南京的吴翔案等,这些案例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它们的共同点是,当事人都状告精神病医院在收治患者的过程中,存在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犯。
在我国,精神病医院的常规收治流程一般是:患者的近亲属提供病情、病史,双方签订委托同意书并预缴治疗费用后,诊疗活动便开始。这些传统的医疗纠纷案例却使这一惯例面临挑战。
我们必须重视住院流程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相较于综合性医院,精神病医院的医疗服务具有其特殊性,尽管其侵权行为可能只是一过性的或短暂的。但即使是短暂的侵权,我们也应该努力消除这些潜在的风险。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发现我国精神病医院的住院流程确实存在一些可能侵害患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存在侵害患者民事权利的行为。我国对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宣告。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患者的近亲属对患者的思维或行为作出判断,并向医疗机构提出诊治要求。一旦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的亲属往往会行使所有的诊疗权利,包括限制患者出院或对外通讯自由等。
在精神病患者中,只有部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部分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法定部门履行法定程序来确定。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我国精神病医院在收治患者时,默认亲属认定或代理其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的做法,无形中剥夺了患者自身的医疗选择权利。
精神病医院在患者人身自由权方面也存在潜在的侵害形式。我国大部分精神病医院的建筑布局为禁锢式病房,患者出入病房的行为受到严格控制。这种管理方式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患者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潜在地侵害了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尽管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这种管理方式对患者造成的精神伤害不容忽视,不仅会让患者心有余悸,也会使社会公众对精神病医院产生负面印象。
我们必须重视并改进精神病医院的住院流程和管理方式,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加强社会公众对精神病和精神病医院的认知和理解,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