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云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 健康云
  • 2025-06-23
  • www.shiguanyingerw.cn
  • 健康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

该解释全文共包含十九条内容,针对婚姻效力与登记程序、婚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财产归属与处分以及其他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以下为关键条款的解读:

一、关于婚姻效力与登记程序

该解释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境进行了限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法院将驳回申请。对于结婚登记程序中的瑕疵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亲子关系的确认中,若一方提供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且拒绝鉴定,法院可依据举证方的主张进行判定。

二、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不得进行,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隐匿、转移、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以及一方需支付法定扶养义务人的重大疾病医疗费时,可进行分割。

三、关于财产归属与处分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婚前或婚内约定的房产赠与,若未办理登记,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婚前贷款购房并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其他规定

夫妻订立财产协议后,若离婚未成功,协议不生效。但离婚后因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可提起诉讼。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中,新的监护人可代理诉讼。

此解释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而原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已随《民法典》的实施进行调整。在处理现行婚姻家庭纠纷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

该解释的内容全面且详细,为处理婚姻效力、财产分割、亲子关系确认等热点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篇:没有了

第三代试管婴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