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8日起,康美药业连发三份公告,宣称已获取广东、吉林和辽宁等地81家公立医院的药房托管权,预计将带来超过30亿的药品收入规模。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因为药房托管制一直被指责为推高药价的幕后黑手,使百姓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
尽管药房托管曾被看作是解决药价高昂问题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暴露出许多问题,饱受争议,甚至一度被暂停。随着2014年春天的脚步临近,药房托管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康美药业的行动更是让其成为焦点。
据了解,此次康美药业实施的药房托管方式与之前被叫停的“南京模式”极为相似,这意味着之前“南京模式”存在的问题在现在依然存在。康美药业的药房托管方式引发了公众的质疑,是否变相“承包”了医院药房?其与医院的利益关系如何界定?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托管药房的产权和收益归属。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指出,药房托管是一种有偿的经营和管理行为,医疗机构可以依法授权给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受托方为了完成经营指标,需要付出人力、物力及财力,因此应得到一定的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方可以享有药房的所有收益,因为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药房依然以医疗机构的名义为患者提供服务,产生的收益仍归医疗机构所有。如果受托方将部分收益以“托管费”或其他形式支付给医疗机构,那就变成了变相承包医院药房的行为,这可能涉嫌侵吞国有资产。
对于康美药业和医院之间的费用问题,记者曾尝试采访康美药业,但对方并未接受采访。业内人士透露,实际上是康美药业支付医院的托管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原卫生部曾明令禁止承包医院科室的行为。2006年,原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并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廖新波从《信托法》的角度对药房托管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药房托管不等于药房信托行为。如果将其视为信托行为,那么医疗机构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签订的是“信托合同”。但实际情况是,医疗机构保持对药房和药库的所有权,只转移其使用和经营权。药房托管并不等同于药房信托行为。
目前,药房托管尚缺乏法律的明确支持与保护。虽然存在类似于委托的合同关系,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法来约束。随着医疗机构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关系的多样化,两者之间的法律联系也将更加复杂。一旦出现纠纷,争议将会更大。
康美药业的药房托管行为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与讨论。如何确保药房托管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真正惠及患者,仍需进一步与规范。更多新闻请阅读相关报道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