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时间与依据
废止时间:经国务院决定,于2021年9月9日公布废止相关行政法规,且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进行统一废止。
二、废止主体与范围
废止主体:此次废止行动由国务院主导,属于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清理行动。
废止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内的三项法规同步废止。
三、废止原因
1. 政策调整适应新形势:为应对当前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态势,优化生育政策,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成为必要。
2. 管理机制转变:随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实现均等化,相关管理已融入常规机制,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服务和管理。
3. 法律衔接更新:鉴于2021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删除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条款,国务院决定同步清理配套法规,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四、后续发展与影响
地方响应:如上海市在2022年6月废止了地方配套规定《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展现了地方对中央决策的积极响应。
服务整合与转型:原条例所涉职能已整合至妇幼保健服务体系,相关服务被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这一变革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型,更加突显了人口发展的战略导向。这不仅是对人口发展新形势的适应,也是对公民权益的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生育需求和家庭发展。这一变革不仅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