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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诊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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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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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康新闻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份征求意见稿针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劳动者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产力和社会的稳定。由于工作环境的差异和职业病的特殊性,许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面临着健康威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这份征求意见稿,是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多个地点进行职业病诊断,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因素进行综合诊断。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实际需求,为劳动者提供了便利。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诊断机构较少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具体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遵循区域覆盖、合理设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这将有助于增加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提高职业病诊断的覆盖面。

征求意见稿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在职业病诊断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程序,包括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鉴定、省级再鉴定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公众在2012年3月4日前登录中国法制或卫生部网站,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这一举措充分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开放性和透明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对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一次重要改进。这一举措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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