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急救医疗的新规定:一场关乎时间与选择的权衡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表决,正式通过并生效。在这场关乎生命与健康的讨论中,关于急救车的到达时限以及患者自主选择医院的权利成为了热议的焦点。在这场立法听证会上,这些争议焦点如今已经找到了明确的答案。
关于急救车的到达时限,新《条例》规定,急救车接令后必须在4分钟内出动,以确保及时响应紧急医疗需求。这是一个明确的强制规定,体现了对急救时间的高度重视。关于急救车到达现场的具体时间则没有明确规定,这是考虑到实际路况和交通状况的复杂性。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能够确保急救车的及时出动,同时也为急救人员应对复杂情况留出了一定的空间。
关于患者自主选择医院的权利,新《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有权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在病人或其家属做出选择后,急救人员会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让其签字确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急救人员会将病人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急救人员应对特殊情况留出了一定的空间。
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下,急救人员可以拒绝病人的选择医院的要求。这些情况包括:伤病员病情危急且有生命危险、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在这些情况下,急救人员会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病人权益的尊重,也考虑到了急救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条例》在急救车的到达时限和患者自主选择医院的权利之间找到了平衡点。这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患者权益的保障,也为急救工作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的规定无疑为广州市的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了新的方向,也为其他城市在急救医疗领域的立法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