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消息,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更好地服务广大参保人员。这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对于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通知中,国家医保局明确鼓励各级医保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这不仅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门诊统筹用药保障,更是对零售药店业务的一次重要拓展。根据通知精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需要在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申请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相关费用,确保医疗服务的顺畅进行。
关于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只需在定点零售药店凭定点医药机构的处方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相关费用即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这意味着,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待遇将与本统筹地区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保持一致,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公平的医疗服务。为了满足参保人员的需要,定点零售药店还可以提供药品配送服务,但配送费用需要自理。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强调了全国医保信息平台的利用。为了更加便捷地实现医疗服务的电子化管理,通知要求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落地应用,使得定点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能够顺畅地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这样一来,不仅方便了患者,也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根据相关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可以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达12周。
所谓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那些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这些药店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便捷的药品购买渠道。此次通知的发布,无疑将进一步推动这些药店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