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与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共同发布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这一新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期处方的管理,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从而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的需求。
《规范》明确了哪些患者和哪些药品可以适用长期处方。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病情控制平稳且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医师可以根据规定开具长期处方。而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也可用于长期处方。
《规范》也指出了某些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品、药品等。对于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也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根据患者的诊疗需要和慢性病的特点,《规范》明确了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病情稳定的患者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需要严格评估,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关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开具长期处方,《规范》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而对于那些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则应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原则上,长期处方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医师在开具长期处方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和病情控制情况等。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
《规范》还明确了需要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包括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等。
患者如何取药、用药方面,《规范》指出,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医疗机构或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时,会进行用药指导和教育,对存在的用药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处理。
医疗机构还会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的患者的用药教育,提高患者的合理用药知识、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也会指导患者如何保存药品、监测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等。
关于医保支付方面,《规范》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并加强智能监控和审核,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这一政策的实施,无疑将为慢性病患者带来更大的便利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