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决定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国旗法》进行修改。
一、对第一条进行修改,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以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明确国旗的通用尺度,特殊情况下的尺度使用原则,以及国旗与旗杆尺度比例的要求。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各级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外交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军事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对第五条第二项进行修改,列明中国中央各部门等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
五、修改第六条,明确下列机构所在地在工作日应当升挂国旗,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各级人民等。同时规定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在开放日也应升挂国旗。
六、修改第七条,规定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应当升挂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也应升挂国旗。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规定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时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网上发布。
十五项国旗法修订内容解读
一、将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五条,针对特定场合下半旗的规定得到细化。在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重大不幸事件造成特大伤亡时,全国或部分地区可下半旗志哀。其决定权由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上报后决定。
二、新增第十六条规定,特定人士的遗体、灵柩或骨灰盒在举行哀悼仪式时可覆盖国旗。这些人士包括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烈士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覆盖国旗时需注意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需将国旗收回保存。
三、将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对国旗的使用和处置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升挂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禁止倒挂、倒插或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使用国旗。大型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负责收回或妥善处置现场使用的国旗。
四、将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条,进一步规范国旗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国旗及其图案不得被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也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五、新增第二十一条强调国旗的爱国主义教育意义。中小学应将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纳入教育内容,并教育学生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新闻媒体也应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此次修订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旗法》将根据上述决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条文顺序调整,并重新公布。来源:新华社。流产网提醒广大读者,这些修订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共同尊重和保护国旗,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同时请注意,文中涉及的内容均已删除与原文无关内容,如电话、、、手机号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