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代表被告人李某,对他在本案中所面临的指控,提出强烈的辩护意见。经过深入研究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我们坚信李某并未触犯贪污罪的边界。
关于李某的身份问题,公诉方认定其为某乡民政办助理员,并以此认为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是错误的。我们指出,虽然李某在乡担任民政办助理员这一职务,但他并非国家公务员,没有任何行政级别。他在乡的角色更接近于一个普通员工,而非具有管理公共财产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诉方将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进行指控,是对法律的误读和误解。
关于那笔被指控为贪污的4万元款项,实际上是对李某在石粉厂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款。这一事实得到了乡长郝某的确认,并且是在经过同意后才支付的。整个过程中,李某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公诉方以利用职务便利为由指控李某贪污,显然是证据不足的。
我们注意到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中,存在一些疑点和不明确的环节。比如关于卢某某的《情况说明》,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存在疑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关键的四组证据,检察机关并未随案移送,这使得整个案件的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还注意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规则,对于职务犯罪的讯问过程应当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但根据李某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并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使我们怀疑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我们坚信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他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4万元是合法的补偿款,且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们请求合议庭认真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我们也希望法庭能理解并尊重我们被告人在法律面前的合法权益。即使被告人有违法行为,也应当保障其享受辩护权的权利。我们期待公正的判决,为被告人带来应有的公正与公平。
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尉某某 律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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